办理时限:当场办理;需本市公安机关予以协助不能当场办理的,延长至7个工作日;遇有复杂情形需要跨省、市(州)进行调查核实的,延长至30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
1.因招录公务员、吸收新党员,申请出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派员调查的,应出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公函或介绍信,注明申请出具证明的原由、法律依据、调查人员身份信息;调查人员应为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出具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工作组原件及复印件。
(2)单位发函调查的,文函应加盖单位印章,通过机要程序流转。
2.公证机构因办理公民有无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申请出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公证部门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公函或介绍信,注明申请出具证明的原由、法律依据、调查人员身份信息;调查人员应出具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工作组原件及复印件。
(2)被调查人员公证事项申请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民因从事法律、法规规定必须以无相关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申请出具的,可由单位或公民个人申请办理,并提交以下材料:
(1)单位派员调查的,应出示申请出具相关证明的公函或介绍信,注明申请出具证明的原由、法律依据、调查人员身份信息;调查人员应为人事部门工作人员,应出具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和工作组原件及复印件。
(2)公民个人申请出具的,应出示拟从事法律、法规规定以无犯罪记录为前提的职业相关证明材料,明确条款与条文;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申请出具的,应提供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