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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不可以。
根据《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租赁合同)规定:
承租人享有在租赁合同期限内按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并按合同约定按时交纳租金和各类费用;对公共租赁住房不享有收益权、处分权和继承权,不得擅自转让使用权。
根据《嘉定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取消资格情形)规定:
擅自将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转借、转租、调换的,区运营机构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取消其租住资格,并限期收回公共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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