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一)申请范围
职工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职工应为产权人或产权人配偶。
(二)提取额度
建造、翻建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符合条件的职工可提取最后一次付款发票载明日期或契税完税凭证载明日期当月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但所有提取人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申请材料
1、身份证
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2、婚姻关系凭证
配偶提取时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簿。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3、I类个人结算账户
银行I类借记卡仅限于: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光大银行、青岛银行、青岛农商银行;恒丰银行、招商银行。需职工本人通过柜台或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自行绑定,也可以委托单位经办人到公积金柜台绑定。
4、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审查原件,拍照留存
5、不动产权证书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可出示“爱山东”APP电子证照,纸质材料免提交
6、翻建许可证明
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审查原件,拍照留存
7、发票
建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房款发票;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翻建费用发票。审查原件,拍照留存
8、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承诺书(授权书)
三、办理流程
(一)申请受理
1、网上办理
职工可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http://wt.qdgjj.com:1080/dlgrzyb.html)、微信公众号或“爱山东”APP等渠道预申请提取(“购买本市住房提取”项下选择“建造、翻建、大修”细项)。
2、柜台办理
职工本人或委托他人持相关证明材料到公积金中心任一管理处申请办理。
(二)审查办结
审查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核定提取金额并划转至提取人提取结算账户(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或其他已备案登记的银行I类借记卡,下同)。需要调查核实的,根据核查结果在规定时限内做出审查决定。
按照受理条件,审查核定提取资格及提取金额。需要调查核实的,应自受理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查决定(因向证明事项主管部门核查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办理时限内)
四、受理时间
现场:星期一至星期日:0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不休息);
网上:星期一至星期日:6:30至21:30。
五、受理地点
青岛市民中心(市南区福州南路17,27号)2楼;
市北区敦化路328号诺德广场A座5楼;
李沧区京口路47号百通大厦7楼;
崂山区海尔路182-8号半岛国际大厦5楼;
城阳区正阳路205号B座6楼;
黄岛区长江东路313号;
黄岛区双珠路399号光大商务中心3楼;
即墨区蓝鳌路788号德馨大厦3楼;
胶州市澳门路333号天泰金融广场4号楼10楼;
平度市红旗路23号鼎峰大厦6楼;
莱西市长岛路148号政务服务中心5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