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在城阳区购买了一套商品住房并签订网签合同不可以申请购房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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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城阳人才购房券使用规则
一、人才在城阳区辖区内(不含高新区)购买个人或夫妻共有100%产权的新建商品住房时可使用购房券,购房券所标注金额抵现金使用。购房券实行实名制管理,仅限本人使用。申请人夫妻双方同时具备购房券申领条件的,只享受夫妻双方中最高层次人才相对应的标准。
二、 人才申领和使用购房券仅限一次,自发放之日起至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日期止,有效期三个月,逾期购房券自动废止。
三、使用购房券购买的房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人才购房券相关标记,自房屋网签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四、自办理房屋网签之日起,人才须在城阳区实际工作连续满5年(以人才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青岛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纳日至下一年度的此日为满一年,以此类推)并按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或青岛市职工社会医疗保险。不满5年的,须根据以下不同年限返还部分购房券金额:不满1年的全额返还购房券金额,满1年不满2年的返还购房券金额的60%,满2年不满3年的返还购房券金额的40%,满3年不满4年的返还购房券金额的20%,满4年不满5年的返还购房券金额的10%。如不满5年等上述情况属于不符合购房券使用资格,应在工作关系调离城阳区后1个月内主动到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办理购房券金额退还手续。不主动返还的,区住房和城市建设管理局有权依法进行追缴。
五、本购房券与青岛市青年人才在青创新创业一次性安家费不能重复享受。
六、本购房券不可用于购买城阳区产权型人才住房。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人才住房的,使用购房券购买房屋自交付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或租赁型人才住房。
七、选择不享受购房券政策的人才可以购买产权型人才住房或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含租赁型人才住房)。
八、已购买城阳区人才共有产权房屋或以个人名义购买保障性住房的人才不享受人才购房券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