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报2022年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项目的通知
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门头沟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大兴区、昌平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商务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市商务局等12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建设一刻钟便民生活圈 促进生活服务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有关要求,市商务局组织开展农村地区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项目。支持大型电商、连锁流通企业通过技术赋能、供应链整合、线上线下结合,向农村地区下沉渠道和服务,因地制宜促进农村地区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发展连锁经营。鼓励商贸流通企业在农村地区设点布局,发展自营或加盟连锁经营,通过技术赋能和供应链下沉,提升村级便民商业网点供给水平,保障农村居民就近便利消费和基本生活服务。
鼓励一店多能。除为村民提供日用消费品外,搭载多项便民服务,助力多方资金对同一网点的精准帮扶,一方面实现网点功能叠加与客源引流,另一方面助力网点自我造血,形成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申报主体
申报主体为参与农村地区便民网点改造的大型电商、连锁流通企业等。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北京地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从事商贸流通业经营、服务、管理的企业、机构、经济组织等单位。
2.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申报项目能够按计划实施。
4.项目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或其他市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5.成立满5年,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区商务局推荐的重点企业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
6.在北京地区连锁门店数量超30家;
7.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支持:列入《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禁止类和限制类范围的;纳入全市联合惩戒“黑名单”的;纳入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受到“不予支持”信用惩戒的;经审议其他不予支持的。
三、改造提升对象
改造对象可为本市农村地区便民商业网点、本地小型连锁流通企业等。需具备以下条件:
1.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农村地区的便民商业网点,具体城乡划分标准以国家统计局网站对外公布信息为准。
2.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以上级管理部门确认经营场所面积为准。
3.经营业态为便利店、菜店、肉食、副食品等便民店、便民服务中心。
4.截至申报之日,营业执照取得时间应满一年。
四、支持标准
本次支持的农村地区便民商业网点,按照5个面积档位分为5档支持标准,具体如下:
图源为:北京市商务局
五、申报材料
项目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应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申报材料如下:
1.项目申报书。
2.项目申报单位承诺书。
3.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项目申报情况表。
4.申报主体法人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复印件)。
5.申报主体近三年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6.支撑材料。申报主体提供申请项目持续经营证明材料(收银系统数据、店铺监控录像留底材料、日常督导日志等);改造前后营业网点对比照片(基础装修情况、门楣、货架、收银、冷链设备、搭载业态等)。
六、申报流程
1.项目对接。意向申报主体通过区商务部门或直接与市商务局签订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项目协议,约定2022年至2025年改造净新增计划、项目达标标准(商品单品SKU、统一采购率、功能搭载服务项目)、效果评判措施等。
2.项目申报。申报主体自筹资金对符合本通知要求的农村地区便民商业网点进行改造,改造完成一批后,应最晚于2022年10月10日前报区商务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确认,由区商务部门填报《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项目申报情况表》及《农村便民商业网点改造提升项目初审情况汇总表》。2022年10月10日以后改造完成的网点,可纳入次年申报。
3.项目审核。符合初审要求的项目,应最晚于2022年10月30日前,由区商务部门将申报材料报市商务局复审,根据复审结果,对符合条件的相关企业给予支持,逾期不予受理。
七、工作要求
1.申报主体应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准确、完整,保证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合规、按时间进度推进。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项目申报单位,将按《北京市商务领域不良信用记录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进行处理,已获得的项目支持资金须退回市商务局。
2.各初审单位应积极组织项目申报,切实做好指导与审核,严格把关,按照规定程序做好相关工作。各初审单位应加强对已支持项目的后续指导和跟踪监管,确保项目实施效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3.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申报主体应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审计等工作。申报主体收到财政资金后,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号)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办理,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申报主体应承诺获得财政支持资金的网点自获得支持资金之日起持续经营时间不得少于1年,如有违反,原则上应退回相应支持资金。
4.对于截留、挪用、骗取财政资金等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根据2011年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主席令第71号,根据2018年主席令第22号第三次修正)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5.本文件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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