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权利
1.可通过“服务平台”依法依规与出租人协商租赁事宜;
2.可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优惠政策;
3.因工作、生活需要可与运营服务企业、出租人协商一致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4.租赁期限届满,住房继续出租的,原承租人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5.依法享有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义务
1.配合运营服务企业开展住房租赁工作;
2.按照合同约定规范租住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在保障性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不得将承租的住房转租、转借、分租;
3.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住房及室内设施设备,配合出租人、运营服务企业及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消防、燃气、治安等安全隐患及时报告,并按规定及合同约定由相应责任主体处理。
4.按合同约定及时缴纳租金及水、电、气、网络、物业服务等费用,合同解除后,应及时腾退承租住房;
5.履行国家和省、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承租人违反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履行上述义务,视情节轻重,将采取取消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纳入失信行为信用信息档案等措施;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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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租金,押金不得超过1个月租金。居民选择将所属住房出租给运营企业并委托企业租赁运营的,应按照我市住房租赁资金监管相关规定将租金及押金纳入资金监管账户。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