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管理处、各区(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高效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和职工共同渡过难关,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按规定降比缓缴
继续执行《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经营困难企业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通知》(青住金字〔2022〕21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申请降比缓缴的企业,应当提供补缴方案,连同《单位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审批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议原件,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服务大厅申请办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二、允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贷款职工不作逾期处理
(一)申请条件
2022年12月31日前,对因受疫情影响失业或收入明显下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经认定后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职工申请期限届满后,应在八个月内按照承诺的还款计划归还公积金贷款本息。
(二)办理流程
职工可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服务大厅,提交《因疫情影响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见附件1)、失业证明或收入下降证明(见附件2)。职工失业登记信息经数据共享验证的,无需提供失业证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收到职工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支持阶段性提高缴存职工租房提取额度
(一)申请条件
对受疫情影响支付房租压力较大的职工,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职工租赁住房且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提取额度由原职工及配偶每月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2500元调整至每月不超过3000元,提高额度的租赁期间为2022年5月至12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房租支出。其他业务规定仍按《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二)办理流程
职工可于2022年12月31日前提供《因疫情影响职工申请提高租赁提取额度申请表》(见附件3)、本人身份证原件、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备案证明原件、房租发票原件,通过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营业厅或各区(市)服务大厅申请办理租房提取。承租人配偶申请提取时,还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原件。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提供租赁备案证明办理提取的职工,可以申请补提。申请补提的职工,仅需提供《因疫情影响职工申请提高租赁提取额度申请表》。
本通知有效期自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作出调整,将另行通知。
附件:
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青岛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青岛市中心支行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