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外省市户口迁入福州和福州市辖的六县(市)、长乐区户口迁入五城区的儿媳或者女婿与公婆或者岳父母之间相互投靠,提交以下材料:
1.落户申请和材料真实性声明书;
2.双方《居民户口簿》、申请人《居民身份证》;3.子女《结婚证》、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4.被投靠人本人合法稳定住所权属凭证。
福州市范围内迁移、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迁入的由落户地派出所受理。
省外迁入的,由拟落户地县(市、区)公安机关受理,签发《准予迁入证明》。
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二联、第三联到原户籍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后,凭原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和《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到拟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