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发生下列情形的城乡居民,可在当年度内按全年度缴费标准参保缴费:
(1)终止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关系的人员;
(2)广州市行政区域外转入广州市各类学校全日制就读的学生;
(3)新出生婴儿;
(4)新迁入户人员;
(5)新增的医疗救助对象;
(6)经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确认需在当年度内缴费参保的其他人员。
参保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时间规定如下:
(1)参保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按时缴纳社会医疗保险费的,次年停止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年度中期参保缴费人员自缴费次月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2)新出生婴儿在出生之日后90天内参保并缴纳了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出生婴儿从出生到办理参保登记时跨两个城乡居民医保年度的,足额缴纳两个年度的社会医疗保险费后,从出生之日起享受相应的2个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只缴纳出生次年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出生次年1月1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3)未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秋季新入学学生,入学当年在规定的缴费期内足额缴纳下一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自当年9月1日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未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春季新入学学生,在入学当年6月30日前足额缴纳当年度社会医疗保险费的,从入学之日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4)已参加广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参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在享受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待遇期间不再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5)在城乡居民医保年度内新增的广州市医疗救助对象,在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