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创业项目经费资助
扶持对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创业项目的实施企业,且企业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场地需求、研发设备和工作人员。
扶持标准:可享受包括创业补贴、创业投资和担保贷款等最高200万元的项目经费资助。
(二)工作场地租金补贴
补贴对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补贴标准:按每月每平方米30元标准给予工作场地租金补贴,低于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补贴期限为3年。具体补贴面积根据高层次创业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在企业中的实际出资额确定。
1.实际出资额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但低于200万元的:企业租用场地面积<3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企业租用场地面积>3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300平方米计算。
2.实际出资额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的:企业租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实际租用面积计算;企业租用场地面积>500平方米,补贴面积按500平方米计算。
(三)研发费用补贴
补贴对象:高层次人才和青年优秀人才所创办的企业。
补贴标准:创业项目实施企业当年对地方财政的贡献不超过10万元的给予全额补贴;超过10万元的,除全额补贴10万元外,超出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企业每年补贴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工作津贴补助
补助对象:在管理服务期内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在培养期内的青年优秀人才(创新类)。
补助标准:
1.高层次创新人才一级,每人每年可享受10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2.高层次创新人才二级,每人每年可享受6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3.高层次创新人才三级,每人每年可享受4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
4.青年优秀人才(创新类),每人每年可享受2万元的工作津贴补助。2012、 2013 年评定的青年优秀人才,享受原政策待遇不变,即在3年培养期内,每人每年可享受6000元的工作津贴。
(五)经我市推荐,入选国家省“领军人才”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以及入选国家、省创新创业资助计划的留学人员,根据所获得国家和省的扶持额度,市财政按照1: 1的比例给予配套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