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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设立集体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
1. 经市、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单位、工业园区和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2. 企业(含民营企业)有自有合法产权厂房、办公楼、生活区的厂企单位,且有专人负责管理集体户口的,可以申请设立集体户。
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的申请材料。窗口服务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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