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一、定点报销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产前检查和生育的医疗机构,并向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后,在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在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前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以及其他在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以外情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由职工个人支付后,按我市生育保险相关规定到经办机构申请零星报销。零星报销手续在生育或终止妊娠后按规定申请,若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已达到或超过相应的定额结算标准,不可以再申请零星报销。
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职工发生生育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待分娩后1年内,分别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提交相关材料,到参保属地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而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已办理就医确认手续但在就医确认以外的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四)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非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或者统筹地区以外医疗机构生育的。
三、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先由职工个人支付,待其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凭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应材料可以向参保属地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规定来源:江门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和待遇支付管理办法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