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补贴申请指南
一、申请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博士、出站博士后:
1.到江门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职工作,并承诺连续工作3年以上;
2.到市直单位或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工作的,40岁及以下;到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工作的,博士40岁及以下、出站博士后45岁及以下;
3.在江门市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仅限境外人员,下同)。
二、提交材料
1.江门市引进博士、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申请表;
2.本人身份证(护照),相关学历学位鉴定或网上查询结果或认证报告,出站博士后证书或佐证材料;
3.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
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的,免交第3项,以《营业执照》核定。
三、受理机构(部门)
四、补贴标准
1.到市直单位或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和鹤山市工作的,博士10万元/人、出站博士后20万元/人。
2.到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工作的,博士20万元/人、出站博士后30万元/人。
3.国(境)外引进的博士、出站博士后,在以上补贴基础上再给予10万元/人。
五、发放方式
一次性发放给申请人。
六、管理要求
1.本补贴自2019年2月18日起执行。2017年12月5日至2019年2月17日引进的博士、出站博士后,按粤组通〔2017〕46号文精神,可参照本《申请指南》执行。引进博士生活补贴和引进出站博士后生活补贴每人分别只享受一次。2017年12月5日后(含5日)引进的博士,在我市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园区分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出站并留在江门的,生活补贴按规定标准补差。
2.申请人须承诺在我市连续工作3年(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的当月起计算,按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年限确定)。对未履行承诺服务年限或用人单位因申请人的原因解除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受理机构(部门)书面报告。申请人应按未服务年限(36个月减去其社会保险缴费月数或个人所得税缴纳月数)所占比例计算退回相应的生活补贴。多发的生活补贴由用人单位负责追回,并按要求将资金退回给受理机构(部门)。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离职再次在江门就业的,不得享受。
3.博士、出站博士后引进时年龄以签订劳动合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日期核定。
4.台山市、开平市、恩平市引进的申请人,符合粤组通〔2017〕46号文规定条件的,应按省有关通知规定申请。
5.本补贴由受理机构(部门)按照经办、审核、审批(受理机构或部门负责人)三级审核程序审定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