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医保缴费办法
参加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失业人员(失业人员由当地社保经办机构逐月托收并按时向税务部门支付)、灵活就业人员(在户籍所在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地参加职工医保)、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在工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参加职工医保)向属地税务部门逐月进行申报和缴费。
用人单位和职工从缴费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失业人员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的当月1日起享受待遇,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从缴费的3个月后(即第4个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待遇(个人账户根据缴费或补缴情况逐月划入)。
参加职工医保的参保人从停止缴费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待遇。
二、居民医保缴费办法
居民医保参保人在每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户籍、居住地、学校所在地或异地务工人员参保所在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核定,并向征收服务机构一次性缴纳下一年度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具体缴费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集中参保缴费),新年度中途原则上不退费,并享受缴费对应年度的待遇。
新生儿从出生次月1日起,6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从其出生之日起享受待遇,但新生儿享受跨年待遇的,应同时缴纳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6个月后参加居民医保的,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本市户籍和在本市参保异地务工人员的新生儿、当年本市新入学或转学的非本市户籍在校生、当年本市户籍就业转失业人员(含跨年按规定领取完失业保险金人员)、当年本市户籍职工退休人员、当年本市户籍退役军人、刑释人员和户籍新迁入人员、未参保的本市户籍困难城乡居民、当年申领我市居住证(含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等特定城乡居民,可年度内中途参加居民医保,并按规定的全年缴费标准缴费,从参保缴费成功次月1日起享受待遇。
其中困难城乡居民实行“先登记参保、后补助缴费”,自完成参保登记、做好身份标识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