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支付范围。大病保险资金用于支付参保人患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情况下,需个人负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下称范围内医疗费用),即在医保年度内,参保人住院(含纳入住院标准结算的特定病种)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累计自付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和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范围内医疗费用(两项费用以下简称自付医疗费用)。大病保险基本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支付范围、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定点服务机构管理、参保人就医管理、待遇支付(含先行支付)管理等办法统一按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起付标准:参保人个人年度累计自付部分的住院医疗费用达到起付标准后,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的起付标准原则上按照上上年度江门市城乡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2021年7月1日起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1万元,其中,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70%,即3000元;特困供养人员的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80%,即2000元。
保障水平:大病保险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4万元,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供养人员不设最高支付限额。大病保险具体支付办法如下: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起付标准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不含自费和起付标准以内的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60%;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起付标准3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特困供养人员超过起付标准20%以上、12万元(含12万元)以内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
参保人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70%;原建档立卡的贫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80%;特困供养人员超过12万元以上的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由大病保险支付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