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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持有《收养登记证》、收养公证的本市常住人口收养子女;
办理材料:
1、收养人申请书;
2、收养人婚姻状况证明、居民身份证及户口簿;
3、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登记证》、或县级以上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公证》;
4、被收养人已落户的,提供户口簿。
办理流程:
持《受理户政业务回执》到派出所办理。已入户持《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到派出所办理
TAG:收养人 户口簿 县级以上 派出所 登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