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为加强和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汕头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广东省电动自行车登记试点管理规定》、市有关电动自行车的相关规定,决定自2017年12月28日起对汕头市中心城区(金平、龙湖、濠江区)的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并核发号牌和行驶证。其他区县也陆续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工作。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内容参考:
第十一条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在一定区域内限制电动自行车和其他安装有动力装置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所在地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经公开征求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需要实行登记制度的,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汕头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内容参考:
第二十九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注册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实行实名制。具有本市户籍或居住证的成年人只能申请登记一辆电动自行车。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三百元罚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