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医疗救助
(1)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畴门诊个人负担合规费用的救助比例为100%。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畴门诊个人负担合规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住院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年度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100%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不限额。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市在册建档立卡扶贫对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年度政策内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按80%以上比例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救助限额6万元。
二次医疗救助
(1)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后,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不设救助起付线,按10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2)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即政策内个人自付部分、起付线和政策外个人自费部分),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8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3万元。
(3)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总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社会指定医疗捐赠支付,以及门诊和医疗救助后,根据剩下个人需要支付的医疗费用,二次救助起付线为3000元,按70%的比例给予二次医疗救助,年度累计救助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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