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其生育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按下列规定支付:
(一)分娩。按顺产2200元、难产3000元、剖宫产4200元标准支付。
(二)产前检查。参保女职工生育的产前检查按205元的标准支付。
(三)终止妊娠。自然终止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的按800元标准支付,妊娠12周以下的按400元标准支付。
(四)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按120元、输精管结扎术150元、输卵管结扎术300元、输精管复通术1500元、输卵管复通术2000元的标准支付,流产术或引产术妊娠12周(含12周)以上按800元、12周以下400元的标准支付。 低于前款(一)、(二)、(三)、(四)项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出规定标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自付。
(五)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为按照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天数计发。
【拓展信息】
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后,我市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按照我市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比例为单位6.8%、个人2%,个人不缴交生育保险费。统一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上下限继续按原规定执行。不参加生育保险的人员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仍按原规定执行。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