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等偏下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人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是当地城镇户籍,且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应在本市实际居住五年以上。
(二)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和扶养关系,主要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三)申请时上一年度家庭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具体标准由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住房价格水平实行动态调整,报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各县(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执行标准。
市区(仅含江城区)的低保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市低保家庭最低生活保障线以下确定;低收入家庭(除低保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60%确定;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收入线标准统一按照上一年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至60%的范围内确定。
(四)申请人家庭成员在本市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住宅建设用地,或虽有自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申请人家庭租住直管公房、单位自管房的,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五)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须在申请之前5年内在本市没有转让过自有住房或住宅建设用地(以下称:房地产产权转移)。
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发生房地产产权转移(不含转移给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的,应提交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专科医生诊断及住院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具有就业地所在县(市、区)户籍,申请人持有大专以上毕业证书。
(二)自毕业的次月起计算,毕业不满五年。
(三)已与用人单位签订2年(含2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已缴纳社会保险费。
(四)申请人单位无提供住房。
(五)本人及其父母或配偶在就业地所在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六)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要求。
三、外来务工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公租房:
(一)申请人在本市城镇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2年以上(含2年)劳动合同,且至提出申请之日止,上溯6个月以上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申请人的工作地无任何形式的自有住房和建设用地,或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三)申请人单位无提供住房。
(四)家庭收入、财产状况应符合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要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公租房:
(一)已由社会福利院收养的或者已入住敬(养)老院的;
(二)已享受政府购房优惠政策(包括购买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安置房,或落实政策用房等)、已租住直管公房或单位自管公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的家庭;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申请公租房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