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外就医审批及报销办法:
1.转诊
工伤职工原则上应在参保地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如需在参保地以外的医疗机构就医,应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由所在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提出,并填写《广东省工伤保险参保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报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转诊转院,参保工伤职工应当自批准之日起60日内完成转诊转院手续。
其中,认定工伤前已按医疗保险转诊要求办理了转院手续的,认定工伤后可视同已办理工伤转院;未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自行转入其他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工伤职工在非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后,其在该非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进行与当次工伤相关的延续治疗(如复诊、拆除内置材料或专家认为其伤情需要返回原医疗机构处理等),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的,所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予以零星报销。
工伤职工在非工伤保险服务协议医疗机构进行非延续治疗、职业康复或其他选择性医疗的,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长期异地居住
职工因工作原因驻外,在驻地发生事故伤害的,参保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第一个工作日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经备案后可在驻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的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就医。医疗费用先由参保单位或职工垫付,出院后回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零星报销。
没有终结工伤保险关系及在市外居住半年及以上的异地居住的工伤职工,申请异地就医的,可将居住地所属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的工伤保险医疗服务协议机构作为其异地就医医疗机构,填写《广东省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备案表》,并按要求提交下列相应材料,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符合规定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①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
②省外非户籍所在地居住半年及以上的,提供居住地所属公安机关出具的居住证;
③异地工作的,需提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