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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高温天气下,用人单位向职工免费供应符合卫生标准的清凉饮料,是否还需向职工发放高温津贴?
答: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每年6月至10月的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向从事露天工作和室内高温工作的劳动者免费提供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清凉饮料;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我市高温津贴执行省统一制定的发放标准:即每人每月150元,如果按规定以工作日发放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6.9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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