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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居住生活的夫妻投靠迁入城镇的,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如被投靠人户籍地为乡村的,投靠人也可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城镇居民户口公户。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4)有未成年人随迁且亲属关系在户口簿中不能清晰反映的,另需提供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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