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婚姻存续状态的,提供《结婚证》;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调解书》、《判决书》);
(4)《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无《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交出生登记入户资料复印件或亲子关系鉴定报告书;
(5)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6)由乡村迁入乡村的,需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7)由城镇迁入乡村的,提交被投靠人为唯一监护人的证明材料、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村小组三分二以上村民签名并捺指印);或选择迁往被投靠人户口所在派出所城镇居民户口公户。
(二)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迁入城镇的, 被投靠人应为非搭户人员且在我市城镇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4)投靠人在迁入、迁出(原籍)两地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的查档证明;
(5)被投靠人固定住所证明材料。
(三)成年子女因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从乡村投靠乡村父母的, 被投靠人应在我市乡村有常住户籍和合法固定住所。需向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有效凭据或有权机构出具的关系证明;
(4)投靠人在我市房屋登记部门出具的无房产的查档证明;
(5)迁入地村委出具书面同意书(经办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6)离婚、丧偶等特殊情形的证明材料;
(7)被投靠人合法固定住所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