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会议精神以及《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21〕216号)规定,现就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混合检测费收费标准调整为12元/人次(含核酸检测试剂费)。
二、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单样检测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仍按粤发改价格〔2021〕216号文规定执行。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
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2021年6月8日发布的粤发改价格〔2021〕216号文如下: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规范“愿检尽检”检测收费行为,减轻广大群众检测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会议精神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单样检测50元/人次(不含核酸检测试剂费),混合检测20元/人次(不含核酸检测试剂费),核酸检测试剂费按实际购进的集采中选产品价格执行;抗体检测25元/项。
二、收费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我省公立医疗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时,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收费标准同步调整,由省发展改革委联合省财政厅直接印发执行。
三、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属于省定行政事业性收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收费、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征收标准和坐收坐支。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