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对返乡入乡创业人员进行创业扶持补贴。
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和城镇居民等人员在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按照5000元/户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
一、申请条件
1.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城镇居民在河池范围内的乡镇及以下(不含城区、县城所在乡镇)创办经营主体,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创办者在河池市范围内注册经营,经营主体的注册登记日应距申请补贴之日不超过18个月(含),且申请补贴时仍在经营;
3.经营主体有固定经营场所,自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3人(含)以上法定劳动年龄内人员年度内就业半年(返乡入乡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均月收入不低于1000元)。
二、申请材料
1.《河池市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附件2);
2.创办者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如纳税证明或企业发放工资明细账单等);如可查询企业社会保险缴费情况的,可免提供生产经营情况佐证材料;
5.带动就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就业人员不少于6个月的银行工资流水,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可免于提供;
6.个人承诺书(未在广西其他县区享受过创业扶持补贴的承诺)。
农民工和返乡入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补贴政策,同一人员创办多个创业实体、符合多个创业补贴申请条件,只享受1次创业扶持补贴。同一创业地址有多个创业实体的,只有1家创业实体享受创业扶持补贴。
三、申请和拨付程序
1.申请
申请人向经营主体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乡镇(街道)就业社会保障服务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送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2.审核及公示
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收到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乡镇街道同时公示);
3.发放补贴
公示无异议的,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按同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将补贴资金拨付到申请人(创业者)所创经营主体的银行基本户或者申请人(创业者)本人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如无社会保障卡金融账户可支付到其银行账户。
附件:
1.河池市返乡入乡创业人员一次性创业扶持补贴申请表d.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