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对象
失业人员:具有本市市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失业人员不享受财政补贴,按每年财政、医保、税务等部门规定的非就业居民个人缴费标准和财政补贴标准之和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
参保流程
社区居民于每年申报缴费期内,由本人携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机构,填写《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下一结算年度居民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手续。
参保材料
除了户口篇和《苏州市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表》,失业人员还须提供本人《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符合免缴条件的重症残疾人须同时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对听力、语言、视力、肢体残疾一至二级,智力、精神残疾一至四级的残疾人,视为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可免予劳动能力鉴定)。
注意事项
1.达到参保年龄、户籍迁入本市市区、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鉴定为重症残疾、出生三个月以内等新符合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条件的人员,可在结算年度内申请参加当年度居民医疗保险。上述人员于每月25日前办妥参保登记及缴费申报手续,并按全年标准缴纳居民医疗保险费或按规定申请免缴后,从次月起享受当年度居民医保待遇。
2.社区居民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方可享受相应年度的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凡符合参保条件、但未在申报缴费期内办妥参保手续的社区居民,须待下一结算年度申报缴费期内方可办理参保有关手续,结算年度内不再受理。
3.对首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当按规定申办社会保障卡。
4.失业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后,应当连续不间断缴费。凡参保后又中断参保的人员,办理续保手续时,应同时按老年居民个人缴费标准补缴中断期间(已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年度除外)各年度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居民医保基金不予结付。存在上述情形的参保人员,社区工作机构应通知个人至区医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打印《社会保险费征收通知单(税务)》,参保人员按照税务部门指定的缴费方式(税银平台合作银行网点或在线缴费渠道),一并缴纳当年度缴费及补缴费金额。
5.失业人员可以参加居民医疗保险,也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人员在选择参保类型前应详细了解有关政策规定,选择适合自己的参保类型。
6.社区居民是否符合居民医疗保险费免缴条件,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情况为准。
7.参保居民在结算年度内因亡故等原因不符合享受居民医保待遇条件的,家属应及时向社区工作机构申报,由社区工作机构办理个人参保关系注销等相关手续。
8.结算年度起始、进入待遇享受期后,已缴纳的居民医疗保险费一律不作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