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补贴
补贴对象及方式
补贴实行“直补个人、直补企业”相结合的方式。
1、个人自主获证申报的,直补个人;
2、企业组织并获证申报的,直补企业;
对自主实施技能人才评价的企业,直补企业。
(一)企业职工个人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按规定给予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补贴条件及方式按照《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及相关文件执行。
1.一般职业(工种)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
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
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2. 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纳入我市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技能提升补贴标准在一般职业(工种)对应等级补贴标准基础上提高30%。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二)企业职工个人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1.依法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
2.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申领补贴时,均应为“企业职工”参保状态。
(三)企业组织职工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含备案并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企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按规定给予相应补贴:
1.企业职工依法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
2.自2019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工(五级)、中级工(四级)、高级工(三级)、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申领补贴时,均应为“企业职工”参保状态,且参保信息必须都在该企业。
PS:(二)(三)两项补贴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