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
新生代劳动力包括以下两类人员:
1.园区户籍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指园区家庭户籍应届(指毕业离校未满一年,毕业离校时间以毕业证书上的发证日期为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教育部门认可的外国高校)大专(含高职)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年龄在16至25周岁登记失业的园区被征地农民及被征地农民子女。
二、补贴条件
对注册在园区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新生代劳动力,与劳动者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小型微型企业社保补贴。
三、补贴标准及期限
根据实际录用人数,按照企业为劳动者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企业全额社会保险补贴,补贴不包括个人缴纳部分及住房公积金部分。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四、补贴申请方式
企业于履行劳动合同满两年后的次月(如双方在两年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于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次月)携带以下材料至劳动合同报送地的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机构(中新合作区内的企业至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提出补贴申请:
1.小型微型企业认定证明材料:根据国家工信部文件《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提供所属行业、规模大小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收入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园区税务局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从业人员数以上年度末单位的员工名单清册为准,其基本内容包含员工姓名、身份证、职位以及劳动合同起止日期等。若是当年新设立企业,营业收入以第三方中介机构出具的上月度财务报告或园区税务部门出具的上月度营业收入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为准,从业人员数以上月末社会保险结算单参保人数为准)、中小企业声明函(苏州工业园区中小微企业认定申请表);
2.苏州工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新生代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
3.苏州工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新生代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附表1和附表2),其中花名册附表1和附表2需提供电子档;
4.申请人的身份证或市民卡、户口簿;
5.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需要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备案表》或《学历认证报告》(登录学信网查询并打印报告);
6.单位对公账户信息证明材料;
7.营业执照副本;
8.园区劳动保障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以上均需提供原件和复印件。
经过园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由园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对公账户。
五、其他事项
1.小型微型企业在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招用高校毕业生,可按《关于贯彻落实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园劳保〔2013〕24号)文件规定,享受不超过1年的社保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招用高校毕业生的,可按本细则规定,享受最高不超过2年的社保补贴。
2.就业困难群体社保补贴、新生代劳动力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创业社保补贴等园区就业社保补贴不得同时享受。与园区待安置人员参保补贴政策及其他相关政策按“就高”原则,不得重复享受。
3.园区各项就业社保补贴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享受期限包含申请人以往已在园区享受的补贴期限和在园区以外的苏州市区享受的补贴期限。享受期满再次失业又被用人单位招用或者灵活就业的,不再享受相应的社保补贴政策。
4.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因用人单位或个人原因欠缴或中断缴纳社保以及补缴期间,均不予享受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或个人因自身原因不申报或漏申报补贴的,不予补办。
5.“新招用”:指园区企业首次录用某一符合条件的新生代劳动力人员(高校毕业生)。与企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再次被同一家企业录用的,不属于“新招用”范围。
附件表格:
苏州工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新生代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申请表
苏州工业园区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新生代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花名册(附表1和附表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