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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我是本科学历,符合人才落户条件,目前租商品房住,有租赁合同,这种租房合同属于合法稳定住所定义中的“公有住房租赁证”吗?户口能迁到租的房子上吗?
A:依据:《细则》第四条。
解答:租住的商品房不属于“公有住房”。“公有住房”的产权属于住建部门,且纳入直管公房管理,承租人持有公有住房租赁证。
因此根据苏州当前的落户政策,以租房合同形式租住的商品房不属于合法稳定住所,户口也不能迁入租住的商品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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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商品房 公有住房 租住 不属于 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