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后,个人申请人才落户到哪个机构申报?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由申请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登录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网上业务信息平台,根据平台提示和要求逐项填报预申请信息、提交预申请材料。”
答:新政执行后,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由个人申请落户的:
①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②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至被投靠的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③在苏既无合法稳定住所也不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可落户在人才集体户,向拟落户地所在市(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申请落户对象及范围: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有意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二)为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本单位在岗职工办理落户申请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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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在国(境)外取得学士及以上学位并取得国家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留学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以上人员中博士研究生、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5周岁,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本科学历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二、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
(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
三、具有大专学历或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三级,年龄不超过35周岁,在苏稳定就业并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不含补缴)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