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对象
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实现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申报就业,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规定同时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按月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发放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定额确定。2009年补贴标准为每月233元,其中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的人员,补贴标准为每月308元。
三、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申请、审核和发放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于当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服务站提出申请。并携带以下材料:
1、《苏州市相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
2、居民身份证;
3、城镇居民户口薄;
4、《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
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
6、《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和《职工医疗保险证》;
7、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储蓄存折户;
8、其他有关材料。
(二)审核、发放程序
1、相城区户籍并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由镇(街道、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对并打印《相城区××镇(街道、区)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花名册》和《相城区××镇(街道、区)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汇总表》并盖章,将有关资料一并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处审核。经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处审核合格的,分镇(街道、区)制成《相城区××镇(街道、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资金拨付审批表》报区财政局核定。
2、户籍地在苏州市区、吴中区、工业园区参加相城区社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由户籍所在街道初审盖章后,将有关资料一并报户籍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户籍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进行复审后,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移交至相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处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制成《户籍在苏州市区、吴中区、工业园区参保在相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及《户籍在苏州市区、吴中区、工业园区参保在相城区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拨付审批表》报区财政局核定。
3、在苏州市区参加社会保险,户籍在相城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由镇(街道、开发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对,对符合条件人员录入“社会保险补贴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打印《苏州市相城区××镇(街道、区)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花名册》和《苏州市相城区××镇(街道、区)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汇总表》并盖章,将有关资料一并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处。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处复审后,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报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4、在吴中区、工业园区参加社会保险户籍在相城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先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初审,初审合格后,由镇(街道、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对并打印《苏州市相城区××镇(街道、区)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花名册》和《苏州市相城区××镇(街道、区)灵活就业人员申报社保补贴汇总表》并盖章,将有关资料一并报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管理处。区劳动保障局就业管理处复审后,在汇总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后送吴中区、工业园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
区财政局核定后,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将社保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拨付至个人在银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储蓄存折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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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规定
1、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原则。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月份不计发社会保险补贴。
2、除对2009年1月1日后首次审批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离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3、灵活就业人员在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人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到户籍所在社区(村)登记停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区就业管理处掌握享受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直接停止发放其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①领取个体工商营业执照;
②被用人单位招收录用;
③中止灵活就业;
④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⑥其他应停止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情况。
5.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应在享受补贴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或《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记载持有人享受政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