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一、退休及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1.达到国家、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 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 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女性经营者和灵活就业女参
保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年满55周岁)。
对个体工商户女性经营者、灵活就业女参保人员和保留养老保险关系女失业人员,凡属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的原固定工身份的,其退休年龄参照企业在岗女职工的退休年龄确定。
(2)符合国务院国发(1978) 104号 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3)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
(1)从事社会劳动期间必须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后方可办理基本养老金审批手续。
3.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数满15年以上。
二、退职及按月领取生活费条件
参保人员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符合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的,办理退职手续,按月发给生活费。
三、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
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或未达到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未具备上述第一条第2项、第3项规定条件,且不符合后延缴费条件或不申
请后延缴费的,按规定享受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