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离婚证补办条件及材料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江苏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江苏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江苏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向江苏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办理材料
申请补领离婚证的,当事人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现役军人补领婚姻登记证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部队更正。
注: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