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离婚协议书基本内容
离婚协议书应该包含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等内容。
基本内容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工资、奖金; 生产、经营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详细说明
1.离婚协议书内容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姓名、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双方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等。
2.无婚生子女、无财产、无债权债务的,离婚协议书也应当载明,不得省略。
3.女方怀孕期间主动提出离婚的,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女方主动提出离婚、双方当事人对胎儿的处理意见。决定不终止妊娠的,还应当载明胎儿出生后的抚养问题处理意见。
4.协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无侵犯或限制对方和第三方权益事项。
5.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双方当事人各持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婚姻登记员面前签字、署日期并按指印。离婚协议书上任何内容有涂改的,均应重新打印或者书写。
6.离婚协议书在双方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离婚登记手续完成后,当事人要求更换离婚协议书或变更离婚协议书内容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离婚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证遗失、损毁或者原婚姻登记证有瑕疵的,可以向下列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可以向江苏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在江苏省或另一方常住户口在江苏省的现役军人,可以向江苏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3、双方目前常住户口均不在江苏省的内地居民,原婚姻登记在江苏省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可以向江苏省任一内地居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2、当事人依法登记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5、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