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事项
市房产管理局将会同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对市区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公租房保障家庭的收入及住房情况进行定期审核。
(1)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资格每3年审核一次。通过鼓励群众举报、不定期检查、入户调查、信函索证、委托第三方调查取证等方式,加强住房保障资格监管和住房使用情况巡查。强化合同管理,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及时取消其保障资格。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租房承租人必须退出公共租赁住房:
① 采取提供虚假证明等欺骗方式取得公租房的;
② 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的;
③ 将承租的公租房擅自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④ 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居住的;
⑤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住房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的;
(3)租赁合同期满未申请续约或经审核不符合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承租人应结清有关费用,并于合同期满之日起30日内退出公租房,暂时难以腾退的,给予3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按市场平均租金计收,过渡期满依法予以强制腾退。
(4)原直管公房转为公租房,原住户自然转为公租房住户,满五年后,按本方案的要求进行审核管理。 会被取消廉租房资格的情况
(一)廉租房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并收回保障房:
1.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保障房内居住的;
2.无正当理由连续2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3.擅自互换、出借、转租、抵押保障房的;
4.将保障房用于经营性用途或者改变使用功能的;
5.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租赁的保障房严重毁损的;
6.存款、股票基金等资产价值超过规定数额或者经审核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
7.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违法、违约情形。
(二)家庭收入(包括财产性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变化而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按规定一律取消保障资格;
(三)隐瞒或者虚报人口、户籍、年龄、婚姻、收入、财产和住房等状况,骗取廉租房保障的,将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住房补贴或退出廉租住房。并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房的市场租赁价格补收租金,处1千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予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申请人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伪造有关信息骗取城镇住房保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