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基数
一、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全市企业职工(不含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下限为3368元。
二、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上限为16842元,缴费工资下限为3368元。
三、全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上、下限和计发待遇基数参照养老保险规定执行。
四、全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缴工资基数为5149元∕月。
五、市区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为3368元,上限为5614元。
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按年缴纳养老保险费,可自主选择缴费标准。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500元、900元、1500元、2000元、3000元六个档次。其中100元的缴费档次,原则上只适用于低保、无固定收入的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其他参保人员应当选择500元及以上缴费档次。
2、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贴标准:
政府对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选择100元、500元、900元、1500元、2000元和3000元档次缴费的,政府每年分别补贴100元、350元、600元、800元、900元和1000元。对低保和重度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参保实行重点帮扶,除上述补助外,政府为其代缴最低缴费标准的80%。
缴费比例
养老保险:用人单位16%、职工8%;
缴费年限
1、不满45周岁的居民,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
2、参保人年满60周岁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应逐年延缴,并享受相应的政府缴费补贴。
3、达到65周岁时仍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差额年限的养老保险费,但一次性补缴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养老保险补缴
养老保险补缴规定
1、补缴条件: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有1992年1月1日以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中断缴费时间的,可申请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
2、补缴基数及比例: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在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统一按办理补缴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第1档(最低档)缴费基数执行。补缴比例按补缴对应年度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执行。
记账办法:
1、补缴1996年1月1日后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按实际补缴基数、补缴对应年度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记账比例记载缴费基数、个人账户,补记的个人账户金额从实际缴费到账之月起计息。
2、补缴1992年至1995年期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统一按补缴对应年度省、市职工平均工资平均数记载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