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起付标准按照入住定点医疗机构的不同等级分档设置: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 (其中中医院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750元 ,一级医疗机构500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
住院次数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 ,依次递减分别计算;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按结算年度累加计算:
1至10000元部分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10000至30000元 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5% ;30000至50000元 (最高限额)部分,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 。
温馨提示: 其中在校学生和未成年人的各段基金支付比例均提高10% 。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成年居民的门诊补贴每人每年定额60元 ,由市医保中心在参保年度开始时计入本人社会保障卡。
城镇职工
住院医疗费用报销:
起付标准:三级综合医疗机构1000元 ,三级专科医疗机构800元 ,二级医疗机构750元 ,一级医疗机构500元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300元 。
住院起付标准:一年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按当次入住就诊医疗机构起付标准的20% ,依次递减分别计算(即:起付标准-起付标准×20%×重复住院次数=应付费用),最低不低于200元。长期连续住院的,起付标准费用每90天计算一次。
报销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
1、住院基本医疗费用1万元以下 ,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支付85% 和90%;
2、住院基本医疗费用1万元以上至4万元 ,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和退休人员分别支付90% 和95% 。
大病医疗费用报销:
1、4万元—10万元部分 ,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85% ;
2、10万元—19万元 部分,大病医疗救助基金支付90%
温馨提示: 连续缴纳大病医疗救助费5年以上的,救助基金支付的比例分别提高到90% 和95% 。
门诊医疗费用报销:
1、普通门诊:参保人员在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发生的年累计超过600元 ,超额1至2000元 的普通门诊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 、退休人员70% 的比例结付。
2、特殊门诊:
(1)、精神病患者: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职工50% 、退休人员70% 的比例结付;
(2)、非住院恶性肿瘤患者: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根据其实际发生费用,按在职职工60% 、退休人员80% 的比例结付。
报销范围
下列情况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1)工伤事故(含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2)因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3)医疗事故费用;
(4)各类鉴定费用;
(5)因犯罪、打架、斗殴、酗酒、吸毒、自杀、自伤、自残和因违反法律法规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6)已列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生育和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7)参保人员在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8)参加本统筹地区以外的社会医疗保险,已报支的部分费用;
(9)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支范围的费用。
报销材料
必须出具的材料:
报销时须出具:本人医保证历、社会保障卡、有效票据、备案手续及本人身份证件;
选择性材料:
住院: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费用明细单(包括用药、治疗、手术、检查、材料等住院期间所有项目的明细表),费用明细清单需加盖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章。
门诊:病历、费用明细、有关检查化验报告,定点药店购处方药需附处方;
报销流程
参保人员持上述材料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