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2020年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如下:
(一)闯红灯:
非机动车不按照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的,罚款50元。
非机动车不按照其他交通信号规定通行的,罚款20元。
(二)超速行驶:
驾驶电动自行车超速行驶的,罚款20元。
(三)逆向行驶:
非机动车逆向行驶的,罚款20元。
(四)违法载人:
驾驶电动自行车不按规定载人的,罚款20元。
(五)不按规定车道行驶:
非机动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罚款20元。
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罚款50元。
(六)不佩戴头盔: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首次处罚的),罚款20元。
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罚款50元。
(七)无牌假牌套牌挪用号牌外牌:
驾驶未悬挂号牌的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已登记的),罚款20元。
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元。
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规定在指定位置悬挂、故意遮挡、污损号牌上道路行驶的,罚款50元。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
为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2020年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