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的通告
为增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有效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的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等有关规定,我市将进一步加强电动自行车驾乘人员佩戴安全头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0年9月1日起,在徐州市区范围内(含铜山区、贾汪区)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2020年12月1日起,在丰县、沛县、睢宁县、邳州市、新沂市范围内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
二、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20年8月19日
一、明确了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所有人居住地设区的市、县(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二、对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的年龄做出新的规定。
《条例》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十六周岁以上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三、对驾乘电动自行车佩戴安全头盔做出强制性规定。
要求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否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进行相应处罚。
四、对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明确提出具体要求。
除常见的交通违法之外,条例还明确要求不得醉酒驾驶,不得逆向行驶、牵引动物、手持物品或者浏览电子设备等。
五、倡导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主动购买商业保险。
如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减少因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引发的经济纠纷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