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职工培训
1.针对下列情况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1)参加岗前培训、安全技能培训(含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岗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含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高级技师岗位技能提升培训)、转岗转业培训、脱产培训,
(2)参加线上技能培训、通用职业素质等综合性培训,
(3)参加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
(4)参加“江苏省百万技能人才技能竞赛岗位练兵活动”(以下简称百万练兵活动)目录内竞赛,
(5)企业组织一线在职职工参加高技能人才、高技能领军人才、产业紧缺人才境外培训。
上述培训补贴不含差旅费、交通费、食宿费、获奖人员奖金和工杂等其它费用。
2.企业在职职工(含见习期)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企业职业培训补贴。
3.给予一定期限的职业培训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
(1)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扶贫车间等生产经营主体吸纳外省贫困劳动力、
(2)我省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3)参保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并开展以工代训的,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医用物资生产企业坚持生产并对新入职或转岗一线职工开展以工代训的,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个月的以工代训培训补贴。以工代训补贴与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4.大力支持受经济影响困难企业、高危行业企业、平台企业(电商企业)以及新业态企业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就业重点群体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1.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1)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子女和劳动力
(2)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两后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
(3)下岗失业人员和转岗职工
(4)退役军人
(5)残疾人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
对参加经济薄弱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对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和城乡低保对象中的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市低保家庭学员,在培训期间按规定通过就业补助资金同时给予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
2.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3. 农民参加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素质提升和职业农民技能培训等,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