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为切实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管理,根据《市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现结合市区实际,特制定实施细则。
一、补贴的范围、对象及条件
1、范围
广陵区、邗江区、江都区、经济开发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
2、对象及条件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市区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申请社保补贴:
(1)具有扬州市区户籍;
(2)曾在扬州市区参加过失业保险(登记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其军龄视同参加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3)已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包括《扬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扬人社〔2017〕132号)界定的各类群体;
(4)在扬州市市区按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1、补贴标准。按照当年公布的市区最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计算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50%给予补贴。
2、补贴期限。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其中初次核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三、补贴程序
(一)个人申请。按照“自主申报、先缴后补”原则,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和已激活金融功能的省社会保障卡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站(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二)审核公示。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在本区人社官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将相关信息录入扬州市就业管理信息系统。
(三)审核拨付。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按季度汇总拟定市级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和资金申请报告,报市财政拨付安排资金。
(四)资金发放。各区(功能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收到财政拨付的资金后,应及时将补贴资金发至申请人省社会保障卡账户。
四、资金渠道
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社保补贴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区(功能区)分担,市财政根据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申请将市级负担部分资金转移支付各区(功能区)财政,各区(功能区)财政应及时安排对应配套资金。
五、补贴管理
1、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人员须符合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的申请条件,且本人不是公司企业的出资人、股东或者担任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不得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3、同类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4、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在享受补贴期间,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就业困难人员,终止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六、责任罚则
1、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制订操作流程、办事指南、就业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定期组织抽查,确保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工作全面、准确落实到位;各区(功能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补贴资金的政策宣传、申报受理、核定公示、资金发放、报表汇总等工作。
2、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截留、挤占和挪用。
3、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申报、冒领和骗取取社会保险补贴的,除责令立即纠正、停拨、收回已支付的全部补贴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