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e Beginning
在城区(不含农村)、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其他建制镇租赁房屋且经常居住的常住人口,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含女婿、儿媳)、父母等可以在居住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也可以临时在居住地的社区家庭户落户,但应登记实际居住地址。租赁合同终止,实际居住地发生改变的,应当迁往实际居住地。
本条款不适用于市区范围内户口迁移。
1.本人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家庭成员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房屋租赁合同;(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6)出租人不动产权证书(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7)居住证。
2.投靠落户提交的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2)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3)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4)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5)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6)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网上能查询到的无需提供);(7)出租人不动产权证书(仅限迁到出租房屋的提供);(8)居住证。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