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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厦门市社会保障性住房管理条例》第四十条:承租社会保障性住房合同期满需继续承租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仍符合承租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并按照规定实行租金补助。
租赁合同期满未再申请或者经审核不符合承租条件的,房屋由市住房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收回。
厦门市家庭低收入标准为民政部门公布,因该标准存在变动的可能,上表不作为最终分档结果,将根据民政部门最新公布的变动情况进行更新。以上内容已阅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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