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医保缴费指南
一、缴费基数:
城镇职工
1、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收入;
2、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工资收入高于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3、低于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市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城镇居民
1、老年居民个人缴300元;
2、一般居民个人缴400元;
3、少儿及新生儿个人缴80元的标准执行;
4、持有有效的《扬州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参保居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1级或2级)的参保居民以及《特困职工证》的参保居民个人不缴费。
二、缴费比例:
个人承担2%,单位承担8%。
三、缴费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1、普通城乡居民
个人缴费暂实行“一制两档” 缴费标准(个人缴费设高档、低档两个标准),用3年左右的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缴费标准。
年度个人缴费低档标准为180元/人·年,个人缴费高档标准为300元/人·年。
原参加新农合的人员可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档次,在一个医保年度内不得变更,个人缴费档次与享受的待遇水平挂钩。个人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
原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老年居民、一般居民,按照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缴纳个人费用。
2、学生儿童
(1)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办法已另行发文。
(2)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个人缴费标准为130元/人·年(享受个人缴费高档标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今后如调整个人缴费标准,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财政补助标准
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三)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参保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资助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个人缴费高档标准给予全额资助。
1、重点医疗救助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具有当地户籍的临时救助对象中的大重病患者,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费的20世纪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政府基本生活保障的孤儿,市、县级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2、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
3、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
四、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参保后须连续缴费至本人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最低缴费年限(按规定计算的视同缴费年限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须达到男满25年、女满20年,其中实际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未达到规定年限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一次性缴足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缴费方式:
参保缴费方式
1、普通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2、在校学生及托幼机构儿童,以所在学校(托幼机构)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个人保费代征工作。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相关缴费手续。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地区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的筹集和政策宣传等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