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生育保险报销标准
一、产前检查:
参保女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限额标准为1200元。
二、住院分娩:
个人不负担:
1、参保女职工因分娩住院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
2、参保女职工在本市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实时结算的。
3、参保女职工未实时结算的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低于限额标准的。
个人负担部分:
参保女职工未实时结算的或在外地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报销比例为80%。
限额标准:
顺产3000元、剖宫产40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
个人不负担:
1、参保女职工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
2、参保女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
个人承担:
参保女职工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计划生育类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限额标准的相关费用。
限额标准:
3个月内流产1400元;
3个月(含3个月)至7个月流引产3000元;
7个月(含7个月)以上流引产4200元;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400元;
经宫腔镜取环术2700元。
其他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险报销比例
一、原参加生育保险并处于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女职工、灵活就业人员: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享受。
二、男职工未就业配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享受医疗费用待遇。
三、男职工未就业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
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检查、分娩或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标准的50%享受。
四、退休参保人员:
因分娩所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按照参保女职工待遇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