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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医疗补充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纳补充保险费用后,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使用政策范围之外的医疗必须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等的费用,由补充保险基金支付40%,在一个医疗保险结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
按照规定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后的参保人员到外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补充保险的医疗费用,待遇与市内定点医疗机构相同,其余参保人员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报销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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