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领条件:
1、双方依法办理过结婚登记,且现仍维持夫妻关系。
2、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现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结婚证。
二、办理材料:
(一)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二)现役军人携带
1、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可为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2、本人有效的军人证件;
3、《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三)现留存的结婚证书
因结婚证书损毁或原结婚证书与现身份信息不一致申请补领的,应提交现留存的结婚证书。
(四)结婚登记档案证明
1、补领结婚证书应提交原结婚登记查档证明;
2、现留存的原结婚证书(证体完整,信息填写完整无误)可作为结婚登记查档证明使用。
(五)原档案身份证件号发生变化的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身份证件号码变更证明(自然升位除外)。
三、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符合补领登记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四、办理地点:
五、特别说明:
根据《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六十七条 :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
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夫妻双方委托补领结婚证的,可以各自委托一人,也可以同时委托一人。各自委托一人的,须同时到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