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实施细则》2020年11月份开始实施:
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户口迁移准入登记规定的通知》(泰政规〔2020〕5号)精神,为确保户口迁移准入登记办理手续及程序的统一规范,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国(境)外取得经教育部学历学位认证的高等教育留学回国人员,可以先落户后就业。对中专以上学历、有初级以上技术职称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对先落户后就业的人员,可以在合法稳定住所落户,也可以落户在各地行政服务中心集体户、社区集体户上。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国家国民教育系列认可的学历证书或人社等有权部门颁发的职称(职业资格)证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二条 在泰州市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企业和社会组织,取得合法经营手续并依法纳税的人员(包括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是指厂长、经理以及在企业负责生产、技术、营销、财务等方面的副厂长、副经理,股份制企业的董事、联营企业的合伙人等人员。
申办手续:属个体工商户落户的,提交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属个体企业落户的,提交有权部门的验资报告、营业执照及纳税凭证;属社会组织落户的,提交有权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证书。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企业聘任(用)文件(证书)。
第三条 拥有成套合法住房(含租赁)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一个合法成套住房登记一户,共有产权房屋申请落户,经全体产权人协商一致。属租赁落户的,需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证明及住建部门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不动产权证(含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税务(财政)部门监制的完税发票及购房合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四条 在泰州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就业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五条 人社部门调动的干部职工和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引进的各类人才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人社部门《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亲属关系证明。
第六条 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军人和接受的军队离(退)休人员、退休士官和无军籍职工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军人退出现役证明、军人身份证号码登记表、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口注销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七条 获准回内地定居的港澳居民、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回国定居的华侨以及取得中国国籍的公民,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申办手续:有效护照或者旅行证件、华侨回国定居证、户口注销证明或者原始户籍资料(出生医学证明)、入籍(复籍)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八条 经师、旅级以上政治部门批准的驻泰部队干部、士官随军家属准予落户。
申办手续:随军呈批表和随军批复、现役证明(军官证、士兵证或部队证明)、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属家属随调的,提交工作调令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九条 符合下列投靠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合法稳定住所,在泰实际生活和工作的,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准予投靠落户:
(一)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的;
(三)投靠配偶的;
(四)离婚(丧偶)后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回原籍或者投靠父母、成年子女的;
(五)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互相投靠的;
(六)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另一方或者另一方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
(七)夫妻均为现役军人,其父母投靠军人的子女的。
前款第一项规定,可以在父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申请投靠。前款第三项规定,若被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父母或者子女在投靠地应当拥有合法稳定住所。前款第五项规定,投靠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仅指未婚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只能投靠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被投靠人应当拥有本市籍家庭户口。80周岁以上老人自愿投靠成年子女,不受被投靠人是否为家庭户口限制。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死亡证明、现役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条 原籍本市的离(退)休人员,在泰州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申请回原籍落户的,可以在本人合法稳定住所落户,无合法稳定住所的,经同意可以在直系亲属或兄弟姐妹合法稳定住所家庭户落户。
申办手续:原籍证明(含户籍档案、人事档案等)、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退休证明(退休证、职工退休养老证等)或者领取社保金的相关证明材料,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一条 大中专、技职院校的毕业生(包括退学和肄业),入学前是本市户口的,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父母落户。
学生在校期间,可办理一次户口从原籍迁入学生集体户,也可申请将户口从学生集体户迁回原籍或本人合法稳定住所。配偶以及共同生活的未婚子女可以随迁。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毕业证书或者入学通知书、户口迁移证、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二条 体育部门批准引进的运动员准予落户。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人才引进批准证明。
第十三条 获设区市以上人民政府、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流动人口工作领导小组表彰的优秀农民工,以及认定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准予本人、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子女、父母落户。
申办手续: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居住证(居住登记证明),获奖证明、荣誉称号证明及相关发明创造、专利证书、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落户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迁往农村地区:
(一)投靠配偶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本人、配偶或者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应提交被投靠人或其直系亲属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结婚证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二)现役军人的配偶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就业,配偶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未婚子女投靠现役军人父母的;应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无合法稳定住所和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三)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入的房屋为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所有;应提交被投靠人合法稳定住所证明、被投靠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材料,投靠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予以核查或提交申请人书面承诺。
(四)父母在本市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且无合法稳定就业,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投靠成年子女,且子女在农村地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退休证明、投靠人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和无合法稳定就业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五)户口登记在学生集体户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在校和毕业学生,申请将户口迁回原籍的;在校生应提交学生集体户主管部门同意意见书,毕业生应提交毕业证明,户口迁移证、居民身份证等材料。
(六)离婚(丧偶)后在现户口所在地无合法稳定住所,需回原籍或投靠农村父母、成年子女的;应提交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现户口所在地(指所在市、县范围内)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关系证明及居民户口簿、有效的离婚证(丧偶证明)等材料。
(七)本人在农村地区有合法产权住房的。应提交合法产权住房证明、居民户口簿等材料。
第十五条 合法稳定住所具体包括购买、自建、继承、受赠的合法住房,政府提供的保障性住房和依法租赁的住房;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合法稳定住所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对已交付使用并实际入住,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买卖合同及税务部门监制的完税发票),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农村地区自建房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的,可以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工程许可证、宅基地使用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合法稳定住所证明不能反映出房屋用途的,还应当提供房屋土地使用证。
合法稳定就业,是指有合法职业、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取得营业执照并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第十六条 市外准入户口迁移实行核准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向拟落户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户籍档案证明材料(可以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的,应当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协查反馈等方式核验),经派出所审核后报市(分)局核准,需签发《准予迁入证明》的,派出所凭证办理,不需要《准予迁入证明》的,由市(分)局核准后派出所办理。
第十七条 派出所对申请户口迁移坚持随到随受理(出具《受理户口登记回执单》),对申办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工作;对材料不全的,应当场告知补办手续(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对不符合规定的,要做好解释工作(出具《不予户口登记告知书》)。分局自接受材料起五个工作日内核准办理准迁手续。需要准迁的,派出所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准迁手续发送至申请人。
第十八条 本细则规定的户口准入登记,以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遵循先家庭户后集体户的原则办理。原则上按照本人合法所有权房屋、直系亲属投靠、工作单位集体户、人才交流(行政服务)中心集体户、租赁房屋(需经房屋所有权人同意并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社区家庭户、社区集体户的先后顺序办理落户。市内户口迁移均参照执行。
第十九条 本细则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准入登记及落户地为城镇地区。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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