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常态化受理公告(2021年9月1日起公布)
根据《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4〕15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起在市区范围内开展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常态化受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受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常态化受理,日常工作日均可办理相关业务。
二、受理对象
市区范围内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申请条件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
三、申请条件
(一)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①申请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持有有效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特困职工救助证》;
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含5年内已转让或被征收拆(搬)迁房产,5年期自申请提交之日起向前推算,下同);
④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市区其他政策性住房;
⑤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和大型农机具、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⑥家庭人均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以统计部门公布数据为准);
⑦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①申请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籍,且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50%以下;
③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车辆和大型农机具、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市区其他政策性住房;
⑥1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2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3人户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
⑦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3.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同时具备以下申请条件:
①申请家庭至少有1名成员具有市区常住城镇户籍,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上年度城镇人均月可支配收入80%以下;
③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高于18平方米;
④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非企业股东;
⑤未承租公房且未享受过市区其他政策性住房;
⑥家庭成员名下有车辆的,裸车交易价格不得超过15万元;
⑦1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倍,2人户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倍,3人户及以上家庭金融资产不高于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
⑧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4.保障方式
①租赁补贴: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市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即:最低收入、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每月每平方米分别补贴18元、14元和8元。
补贴面积标准:1人户家庭补足20平方米,2人户家庭补足40平方米,3人户家庭补足50平方米,4人及4人以上户家庭补足60平方米。
租赁补贴家庭应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租赁补贴每季度发放一次,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下旬,将上季度应发放的租赁补贴发放到位。
②实物配租: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等特殊无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选择实物配租的保障方式。实物房源不足的情况下,先予以租赁补贴保障,按申请时间轮候安置。1人户家庭以租赁补贴方式为主。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实行差别化租金管理,按梯度收取租金,即: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10%收取,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40%收取,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
(二)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条件(须同时满足):
①在我市就业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②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在市区无自有住房、无非居住类房屋且5年内无房产转让记录;
③未享受过市区人才住房优惠政策。
2.保障方式: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实物配租为主,有需求的人员可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由用工单位向单位注册地所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租金按照同地段商品住房市场租金指导价的70%收取租金。
四、受理方式
1、符合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含租赁补贴)保障条件并有申请意愿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向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家庭成员户籍证明、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和居住状况证明等材料。
2、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大学生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用工单位进行初审后,统一向各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
五、其他
1、各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应仔细阅读申请公告,了解政策条件,如实填报,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保障资格的家庭将取消其保障资格,并按照《泰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4〕15号)、《泰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诚信档案管理办法》(泰政办发[2017]4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处理。
2、本公告所涉及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不包含姜堰区,姜堰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及标准由姜堰区另行制定公布。